關于印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
作者:管理員 點擊: 發布時間:2019-12-23 |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結合近年來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實際情況,我部組織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水建管〔2004〕168號)進行了修訂,提出了《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實施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經理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為“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實行分類考核。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參加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 第五條 考核分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簡稱“能力考核”)和安全生產知識考試(以下簡稱“知識考試”)兩部分。 能力考核是對申請人與所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活動相應的文化程度、工作經歷、業績等資格的審核。 知識考試是對申請人具備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情況的測試。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必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能力考核和知識考試,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與水利水電工程投標,從事施工活動。 考核合格證書在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領域適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的統一管理,并負責全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含一級)以上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施工企業以及水利部直屬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以及專業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資質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 第八條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考核情況。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用于水利部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申請受理、培訓考試、崗位登記、考核審查、信息查詢和系統管理等。水利部負責考核的企業須登錄“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 各。ㄗ灾螀^、直轄市)可參照水利部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管理系統”,建立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系統。 第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申請、證書延期與變更等事項由施工企業統一組織申報,具有管轄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個人申請。施工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施工企業申請考核,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ㄒ唬┢髽I出具的申請函; 。ǘ┢髽I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ㄈ﹤人考核申請表及考核申請匯總表(見附錄1、附錄2); 。ㄋ模┢髽I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ㄎ澹┥暾埲说挠行矸葑C件及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等復印件,并附申請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張。 第十一條 能力考核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哂型耆袷滦袨槟芰,身體健康。 。ǘ┡c申報企業有正式勞動關系。 。ㄈ╉椖控撠熑,年齡不超過65周歲;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ㄋ模┥暾埲说膶W歷、職稱和工作經歷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應滿足水利水電工程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2.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3.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有中;蛲葘W歷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或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經歷。 。ㄎ澹┰谏暾埧己酥涨1年內,申請人沒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級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記錄。 。┓蠂矣嘘P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過后,方可參加知識考試。 第十二條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申報企業予以補充。未補充或補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知識考試由有考核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具體組織。知識考試采取閉卷形式,考試時間180分鐘。 第十四條 申請人知識考試合格,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按照考核管理權限在20日內核發考核合格證書?己撕细褡C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五條 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后,可申請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為3年。施工企業應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有效期滿而未申請延期的考核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考核合格證書失效或已經過2次延期的,需重新參加原發證機關組織的考核。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在考核合格證書的每一個有效期內,應當至少參加一次由原發證機關組織的、不低于8個學時的安全生產繼續教育。發證機關應及時對安全生產繼續教育情況進行建檔、備案。 第十七條 申請考核合格證書延期的,由施工企業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髽I出具的延期申請函; 。ǘ﹤人延期申請表及延期申請匯總表(見附錄3、附錄4); 。ㄈ﹤人參加企業組織的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證明和發證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繼續教育證明; 。ㄋ模┰己撕细褡C書; 。ㄎ澹┛己撕细褡C書有效期內,企業如發生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報告或者處罰、通報文件等。 第十八條 在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延期: 。ㄒ唬┍救耸艿剿炕蚴〖壦姓鞴懿块T及各級安全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者通報批評的; 。ǘ┪磪⒓颖酒髽I組織的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未參加原發證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繼續教育的; 。ㄈ╉椖控撠熑四隄M65周歲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滿60周歲的。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因所在施工企業名稱、施工企業資質、個人信息改變等原因需要更換證書或補辦證書的,應由所在企業向發證機關提出考核合格證書變更申請。 。ㄒ唬┦┕て髽I名稱變更 因施工企業名稱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核準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企業新的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 4.原考核合格證書。 。ǘ┦┕て髽I資質變更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 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施工企業資質變更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ㄈ﹤人信息變更 個人信息變更需要更換證書的, 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變更信息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ㄋ模﹤人工作單位調動 個人工作單位調動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業出具的變更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附錄 6); 2.原企業解聘證明文件、新企業聘用或者任用證明文件等復印件。 3.原考核合格證書。 。ㄎ澹┛己撕细褡C書污損 考核合格證書污損需要更換證書的,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出具的污損補辦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原考核合格證書。 。┛己撕细褡C書遺失 考核合格證書遺失需要補辦證書的,應向發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出具的遺失補辦申請函和變更申請表(見附錄 5); 2.水利部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應由申請人所在企業通過“管理系統”在水利安全監督網上登載遺失作廢聲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申請人應在省級媒體上登載遺失作廢聲明。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證書采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己撕细褡C書加蓋發證機關公章及專用鋼印。 第二十一條 考核合格證書采用統一的編號規則。 水利部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規則為:水安+管理類別代號+證書頒發年份+證書頒發當年5位流水次序號。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規則為:。ㄗ灾螀^、直轄市)簡稱+水安+管理類別代號+證書頒發年份+證書頒發當年5位流水次序號。 其中,管理類別代號分為A(企業主要負責人)、B(項目負責人)、C(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類。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準予延期的,由原發證機關在考核合格證書上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因信息變更和證書污損換發的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不變,證書編號不變,原證書收回。因遺失補發的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更新,其他信息不變。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加強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登記和離崗核銷管理。 對由水利部負責考核的施工企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應當在“管理系統”中將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上崗登記。工程結束后或上述兩類人員離崗時,應在“管理系統”中進行評價并核銷。從業記錄將作為考核合格證書延期審查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崗位登記情況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受到其他處罰的信息管理和公開工作。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舉報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證書并重新考核: 。ㄒ唬┢髽I主要負責人所在企業發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級生產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ǘ╉椖控撠熑怂诠こ添椖堪l生過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ㄈ⿲B毎踩芾砣藛T所在工程項目發生過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且本人負有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在施工各項活動中偽造、仿冒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發證機關應吊銷安全生產合格證書,2年內不得重考,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考核、培訓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受到其他處罰的情況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號)及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延期工作的通知》(辦建管[2007]77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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